集體爭議案件推舉代表人申請書
×××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:
你委受理 等 人與 (單位)的勞動/人事爭議案件,依照法律規(guī)定,現(xiàn)推舉下列人員為代表人:
申請人(簽名、蓋章或者捺?。?/span>:
代表人(簽名、蓋章或者捺?。?/span>:
代表人權(quán)限:
年 月 日
注:1.推舉代表人應(yīng)為三名至五名。在申請書中寫明各位代表人的基本情況。
2.所有參加并同意推舉代表人的勞動者當事人均應(yīng)在本申請書上簽名、蓋章或者捺印。被推舉的代表人也應(yīng)當在本申請書上簽名、蓋章或者捺印。
3.本申請書一式兩份,一份交仲裁委員會,一份由當事人自己留存。
4.代表人如變更、放棄仲裁請求,承認對方當事人的仲裁請求,進行和解,必須經(jīng)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,在本文書“代表人權(quán)限”部分予以列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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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辦單位:鋼城區(qū)天瑞人力資源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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